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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关于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公告

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关于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公告
(2001年7月7日)


  依据《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下列未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在2001年8月8日前申报补办手续、补交资源补偿费,逾期不申报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新和砖厂、乐达砖厂、中坤砖厂、祥堂砖厂、长荣砖厂、振琼砖厂、兴旺砖厂、展望砖厂、北京新型建材厂、宏发砖厂、侨冠砖厂、农垦金坡砖厂、金利砖厂、飞虎砖厂、海秀砖厂、市建树砖厂、海口第一砖厂、海口第二砖厂、海达砖厂、南生砖厂、新华砖厂、白龙砖厂、阎隆砖厂、后勤石场、长康石场、龙海石场、和利石场、超越石场、多峰石场、信宇石场、金康石场、巫山石场、长顺石场、长荣石场、文明石场、美联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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