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证照颁发、公示、管理的实施意见
(2001年7月12日 成府发[2001]1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营造有利于我市跨越式发展的投资环境,贯彻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现就我市证照颁发、公示、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各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颁发涉及生产、经营、服务的各类资质证、资格证、许可证等(以下简称证照)纳入证照公示和管理的范围。
二、实施证照管理,必须依法设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新增证照管理的,应按《
成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市政府规章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设定各类证照。
三、市政府各部门颁发证照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遵循合法、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认真办理。
四、市政府各部门颁发证照应公开透明,必须在办证地点公布办证程序、办证条件、办证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投诉办法等。凡不按上述要求公布办证相关内容的,视为违纪。
五、市政府各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凡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办证时限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办证时限一律减少一半;没有规定办证时限的,原则上立即办,当日内办完,不能在当日内办完的,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六、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办证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办证责任制度,明确经办人的责任;实行民主评议制,定期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对群众意见大,责任心不强、素质差的经办人,要调离相关工作岗位。
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办证投诉举报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纪的事件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