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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增值税计算及帐务处理情况:
  (一)销项税额计提数额;
  (二)进项税额分配及抵扣数额;
  (三)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及申报、缴纳、入库、返还情况;
  三、会计核算、帐簿设置、会计人员配备情况;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税负水平及与同行业的比较情况;
  五、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使用、保管情况;
  六、增值税返还税款的使用情况;
  七、主管国税机关要求审查的其他重点内容。
  第二十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年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企业存在明显购销不均衡现象,并已造成软件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现税额、退税额不实的,应对企业进项税额分摊进行年度清算,要求企业填报《软件产品增值税清算表》(附表3),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及企业当年有关数据计算全年“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进项税额、实现税额、退税数额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县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年审情况作出年审结论。对保留和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软件企业,要按现行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等证件资料中予以注明,作为后续税收管理的依据。

第六章 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政策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集成电路产品是指通过特定加工将电器元件集成在一块半导体单晶片或陶瓷基片上,装在一个外壳内,执行特定电路或系统功能的产品。单晶硅片是呈单晶状态的半导体硅材料。
  第三十二条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硅晶片),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第三十三条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其增值税帐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及即征即退等比照本办法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税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各类检查或一般纳税人年审中发现纳税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分别做调整帐务、限期整改、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暂停或停止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补税罚款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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