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重点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内容审核无误后,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经县级国税机关审查认定同意,方可办理增值税税款退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经县级国税机关确认的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软件产品,在以后办理纳税申报及退税时,可凭《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由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纳税申报、软件产品实现增值税税款入库的同时,审核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
第五章 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审
第二十五条 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时间及组织实施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实施办法》(鲁国税流[1999]4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在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审中发现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停止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执行。
一、从事软件产品或其他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软件产品或其他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
二、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软件产品生产业务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前条第一款所列软件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虽达到30—100万元,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应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
一、在会计人员配备、会计帐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三方面中,其中一方面不符合税收规定要求的;
二、有偷税行为或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
三、不按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3个月未申报纳税或连续6个月异常申报的;
五、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第二十八条 软件企业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表》,主管国税机关对软件企业上年度销售软件产品实现的收入、增值税核算、申报、缴纳、退税、专用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重点包括:
一、上年度软件企业销售收入实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