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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虽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没有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第四章 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申报征收及返还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按规定报送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一)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二)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三)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分配表》(附表1);
  (四)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应如实进行纳税申报。软件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应分别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分别反映当月软件产品和其他应税货物或劳务实现的增值税,同时填开税票解缴入库,暂时不能分开申报和解缴入库的,由各市自行制定过渡办法。
  第二十一条 软件企业首次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在当月软件产品实现增值税税款缴纳入库后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包括《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附表2);
  二、省信息产业厅、省国税局联合公布的软件产品及生产企业名单,软件产品登记证;
  三、缴纳增值税完税凭证;
  四、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五、财务报表;
  六、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软件企业申请后,应对企业报送的退税申请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软件产品是否单独记帐核算;
  二、销售的软件产品是否符合企业自行开发生产或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的规定条件;
  三、进项税额分摊、应纳税额核算是否正确;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是否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并及时准确入库;
  五、软件产品实际税负率、应退税数额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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