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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凡属外购货物直接用于软件产品生产的进项税额,要在“应缴税金一应缴增值税一进项税额”中单独核算;凡属企业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亦销售其它货物,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包括需共同分摊的水、电、暖气、管理费用等部分)确难单独核算的,发生时计入“应缴增值税一进项税额”,月份终了后按软件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货物或劳务的销售收人比例进行分摊,计算公式:
  用于软件产品=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月全部应税货物及应税劳务销售额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对软件企业由于月份间购销不均衡造成按第十四条公式计算的“用于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明显不实的,国税机关可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软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年审时采取年度清算的办法,对按月度计算的进项税额进行调整。

第三章 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第十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标准和条件:
  一、标准:
  (一)对从事软件产品或其他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软件产品或其他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对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要求的,也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对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生产业务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含180万元)。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国税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在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四)帐簿设置齐全。
  第十七条 需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软件企业,符合前款所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的,应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等相关证明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对软件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签署意见,报县级国税机关,县级国税机关自收到申请资料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批。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依照有关规定报市级国税机关审批。对符合政策规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税机关在《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一年内作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管理。临时期结束后,根据国家政策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做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或取消一般纳税人处理。
  第十八条 年应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软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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