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软件企业
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59号 2001年7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精神,支持软件企业的发展和软件产品的开发,省局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可根据省局文件及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为了解掌握全省各地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8月底前,请各市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生产企业、产品名称、批文号及编号、1999、2000、2001年1—6月销售收入、增值税实现数额、征、退税额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山东省软件企业及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17%的法定税率计算征收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第三条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包括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