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阜新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辽价函[2001]56号 2001年7月9日)
阜新市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函》(阜政[2001]8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数内(含基数,下同)价格为每立方米1.20元,超过基数部分每立方米加价1倍;工业企业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2.40元;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2.50元;经营服务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4.00元;特种行业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10.40元。工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超过基数部分每立方米加价10倍;特种行业用水超基数部分每立方米加价15倍。
供水单位要严肃物价纪律,不得自行收取其他费用。你市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调价方案的实施,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及有关行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在调整自来水价格后,认真落实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特困户实行的减免费政策。执行单位要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物价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