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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九味羌活颗粒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九味羌活颗粒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2001]024号 2001年7月16日)


各区、县物价局、卫生局: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193号《关于制定公布49种中成药零售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研究,先行公布在上海地区销售的九味羌活颗粒等13种(甲类)中成药价格,其余36种(乙类)中成药价格将于近期另文公布。现将具体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公布的九味羌活颗粒等13种中成药零售价格(见附表一)为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销售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高于但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目前实际零售价格高于公布价格的必须降下来,实际零售价格低于公布价格的不得擅自提高。
  二、本次公布的九味羌活颗粒等中成药价格,根据本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取消药品流通环节固定的进销和批零差率,实行差别差率(见附表二)。药品经销企业的批发价格,可在本次公布的出厂和零售价格之间,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按照国家计委的规定,对GMP企业与非GMP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执行不同的销售价格;对经专家评审确定的北京同仁堂、天津达仁堂、天津乐仁堂、天津中新药业中药厂、杭州胡庆余堂、哈尔滨世一堂、南京同仁堂、上海中药三厂、雅安三九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大青春宝药业有限公司10家企业生产的部分品种执行优质优价。
  四、已在本市销售此次公布的九味羌活颗粒等13种中成药的GMP企业,本文未被列出企业名称的,请速报我局以便及时公布更正;属非GMP企业但以前未经我局公布上海地区销售价格的,应即到相关行业协会或直接报我局予以公布。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次公布中成药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及时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二00一年七月廿三日起执行。
  附表一:
  九味羌活丸等13种在沪销售中成药价格调整表(略)
  附表二:
  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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