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库区移民实行优惠电量、电价的补充通知
(闽价[2001]商字242号 2001年7月2日)
闽清、古田、尤溪县、延平区物委(物价局):
为进一步落实水口库区移民优惠电量、电价政策,我局和省经贸委《关于水口水电站库区继续实行优惠电量的通知》(闽经贸电力[2001]328号)已下发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要加强对水口库区移民优惠电价的管理,严禁层层转供,减少中间环节,确保水口库区移民优惠电价政策的落实。
二、原省电力局下达给水口库区移民1999-2004年的优惠电量、优惠电价详见附表,该优惠电量指标全年调剂使用,跨年作废。
三、根据原省电力局下达的优惠电量、电价指标,涉及延平区和尤溪、古田、闽清县物价部门要将库区移民生产、生活用电采取电价单列的办法,直接核定到户,同时抄送省物价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