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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报送以下纳税资料:
  (1)由税控收款机打印出的申报所属期的营业报表。
  (2)由税控收款机打印出的申报所属期的卷式发票使用明细表。
  三、征管数据的稽核
  主管国税机关在对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的日常征管或税收稽查中,应采用“稽查共用卡”,认真做好以下有关征管数据的稽核记录工作:
  1、税控储存器记录的开具卷式发票金额与纳税申报的销售额核对。
  2、税控储存器记录的卷式发票使用量与报送的卷式发票使用明细表核对。
  3、税控储存器记录的作废、退货的卷式发票份数、金额与纳税人保管的作废、退货的卷式发票原件以及报送的纳税申报数据的核对。
  4、其他税收征管数据的核对。
  四、停歇业的处理
  纳税人申请停歇业的,主管国税机关在进行停歇业清理时,除应做好税控数据的核对外,同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办理停业申请的纳税人,同时收回纳税人所保管的税控收款机专用IC卡或其他机器开启设备,待纳税人办理复业申请时,再将税控收款机专用IC卡或其他机器开启设备返回纳税人。
  2、对办理歇业的纳税人,在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后,收缴税控收款机专用IC卡或其他机器开启设备,同时通知其持《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向原供应商办理折价手续。
  五、其他
  1、为加强监控,及时掌握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户的情况,对市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确定100户(其中一至四分局各20户,园区国税局10户,新区分局7户,外税分局3户,名单附后),主管国税机关对其税收征管资料、数据进行经常性的重点监控。从8月份起,市区各单位在每月二十五日前,向市局征管处报送《重点监控企业税收征管资料情况表》(表式附后)。
  2、市区各单位在做好所有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和数据稽核的同时,要重点做好100户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的征管资料的收集和数据稽核。市局征管处将从八月份开始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市区各单位所管辖的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资料进行抽查以及重点监控户的数据实地核对。
  3、主管国税机关使用的“稽查共用卡”由管理科(征管科)负责管理。有关科(所)需使用时应向管理科(征管科)领取,使用结束后应及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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