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1]17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市区直属局、各分局:
现将《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
关于税控收款机使用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纳税人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税收管理,增强税务监控能力,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现就税控收款机的使用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卷式发票的使用
1、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时,不论金额大小必须如实使用税控收款机输入经营数据资料,逐笔开具卷式发票。
2、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套印国税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卷式发票。
3、纳税人由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交付给消费者,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以此作为收款凭证。
4、使用卷式发票的纳税人,应设置《作废、退货卷式发票粘贴簿》。
(1)对换开、错开或机器故障而产生空白或不完整的卷式发票时,应将该发票加盖作废章后,以作废的时间顺序,按月粘贴在《作废、退货卷式发票粘贴簿》上,完整保存。
(2)发生消费者退货时,应将收回的卷式发票以退货的时间顺序,按月粘贴在《作废、退货卷式发票粘贴簿》上,完整保存。
5、纳税人卷式发票使用完毕后,需再次购领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由税控收款机打印出的上一次购领的卷式发票明细表(统计表),以及作废发票和退货发票原件,主管国税机关以此作为验旧购新的依据。
卷式发票明细表(统计表)由主管国税机关妥善保管,以备后查。
二、纳税申报的管理
1、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将申报所属期由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卷式发票的金额,作为销项税金或应纳税金的计算依据,并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既有零售业务开具卷式发票的收入,又有批发业务按原规定开具发票的收入以及又有未开票部分的收入,在申报纳税时应在申报表上注明其中开具卷式发票的销售额、销项税金或应纳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