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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经省地税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
  (一)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二)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短期货款拖欠;
  (五)其他经省及其以上税务机关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地税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应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说明等。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及所附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接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2日内审查完毕,并通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通知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之日起2日内,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连同纳税人提供的附列资料报县级地税机关审核。
  第八条 县级地税机关要严格审核主管地税机关上报的材料,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签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报市级地税机关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逐级通知其依法缴纳税款。
  第九条 市级地税机关对县级地税机关上报的材料严格审核后签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留存备查,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附件1)。对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逐级通知其依法缴纳税款。
  第十条 市级地税机关应当按月汇总《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并于每月20日前将本表通过电子邮件报省地税局审批,同时将纸质报表寄送省地税局。
  第十一条 省地税局在收到市级地税机关《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后,采取派员就地审查或要求报送材料等方式,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列资料进行必要审查。审查审批完毕后,再通过电子邮件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附件2)传递到市级地税机关,同时将纸质通知书寄送市级地税机关,由市、县、基层地税机关逐级通知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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