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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163号 2001年7月1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税收征管法),省地税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全面理解暂行办法和新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把握其精神实质和核心内容,认真审批,仔细核实,严格把关,确保国家税收按时足额入库。各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此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
  二、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工作时效性强,各地要积极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进行处理,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上网设备,开设专用电子信箱,并于7月31日前将信箱地址分别通过电子信箱和传真传给省地税局。省地税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专用电子信箱为:ahdszg@ah.gov.cn;传真:0551-5100718;联系人:胡戚林,电话:0551-5100734。
  三、各地在执行本暂行办法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以市地税局为单位,及时书面上报省地税局。
   附件:1、《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情况表》(略)
   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通知书》(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方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证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坚持逐级把关,限时报送,提高效率,规范审批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地税机关征收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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