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开展
全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性收费检查的通知
(鲁价检发[2001]230号 二00一年七月十八日)
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员会):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道路客货运输秩序的实施方案》。决定在全省开展道路运输企业经营性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的范围是2000年1月1日以来,全省道路运输企业、经营业户、客货运站场的经营性收费及其相关单位发生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1、自立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超越收费时限,增加收费频次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2、继续执行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或越权批准收费的;
3、利用行政职权或垄断地位强迫服务对象接受指定服务购买产品、保险等,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4、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5、违反规定以收保证金、抵押金形式变相收费的;
6、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的;
7、不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以及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
8、其它违反国家收费规定的。
二、检查的时间、分工和步骤
此次检查由山东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统一部署,具体工作由山东省物价检查所负责组织实施。整个检查工作分两个阶段。
(一)2001年9月20日前为检查实施阶段。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收费单位、业户实施直接检查。省物价局会同省交通厅对省直、部分市所属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及有关收费单位进行抽查,名单由省确定;并组成工作组到部分市进行督促指导工作。
(二)2001年9月21日至9月30日为整改总结阶段。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委员会)务必于9月30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和检查统计报告及典型案例上报省物价检查所和省交通厅。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
价格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和纠正。
三、检查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和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抓好安排部署和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配合,扎实工作,抓出成效。
(二)要严格依法行政,严格办案程序,文明执法。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