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或者损害多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或者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虽未达到50万元,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的;或者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手段特别恶劣的情形。
二十七、虚假广告罪(第222条)
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违法所得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或者行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偿还;或者给社会或国家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等情形之一的。
二十八、非法经营罪(第225条)
对非法经营电信、外汇、证券、期货、保险或出版物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情节标准如下:
(一)“情节严重”,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进行非法经营,具有下列情形这五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非法经营获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或者非法经营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3、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为情节严重。
①多次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
②利用职权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影响极坏的;
③哄抬物价,严重扰乱市场的;
④非法经营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生产,生活资料的。
(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个人或单位进行非法经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获利数额在10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获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
3、个人或者单位的非法经营,严重拜拜了市场秩序,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
二十九、私分国有资产罪(第396条)
①“数额较大”是指累计私分国有资产在10万元以上;
②“数额巨大”是指累计私分国有资产在50万元以上。
三十、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一)“重大损失”,是指滥用职权造成国家、人民利益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伤二人以上的,或者轻伤五人以上;或者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滥用职权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多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或者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中有受贿、徇私舞弊的;或者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