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4条)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
二十四、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第215条)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该罪的“情节严重”:
1、个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2、单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但接近上述规定数额,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2万件(套)以上的;或者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为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
2、单位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0万元以上;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数额,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10万件(套)以上的。
二十五、假冒专利罪(第216条)
该罪的“情节严重”指行为人违法获利达10万元以上;或者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
二十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21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