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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部分经济犯罪、渎职犯罪案件数额幅度及情节认定问题的座谈纪要》的通知

  二十、骗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骗取外汇折合达到50万以上不满200万美元。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骗取外汇折合达到200万以上不满1000万美元;“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骗取外汇达到数额较大,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美元以上,或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三)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骗取外汇折合达1000万美元以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骗取外汇达数额巨大,并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0美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十一、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意见,现对以下诸罪的量刑数额予以明确,以便各地掌握、适用。其他犯罪情节和其余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均按该《解释》的规定执行。
  1、合同诈骗罪(第224条)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发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2、集资诈骗案罪(第192条)的“数额较大”为个人集资诈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单位集资诈骗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
  3、有价证券诈骗罪(第197条)的“数额较大”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面值达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面值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面值达10万元以上。
  二十二、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3条)
  (一)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违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或者违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获利,但假冒国家驰名商标的或者行为已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国际影响的。
  (二)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商标所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以上;或者在国际上造成特别恶劣影响,损害了国家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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