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单位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
十七、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8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以上不满200万元。
(二)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单位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以上。
十八、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189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单位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个人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保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对违反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承兑、付款、保证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
十九、逃汇罪(第190条)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为偷逃外汇达500万以上不满2000万美元。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为偷逃外汇达2000万美元以上的。
(三)该罪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偷逃外汇数额虽未达2000万美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以伪造文件、编造虚假理由欺骗主管部门、银行等恶劣手段调出外汇的;
②因逃汇受过外汇管理机关处罚后,屡教不改,又继续逃汇的;
③给国家造成5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政治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