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七、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第168条)
(一)该罪严重不负责任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滥用职权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的。
八、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69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九、高利转贷罪(第175条)
(一)该罪的“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犯罪违法所得达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单位犯罪违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犯罪违法所得达20万元以上。
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76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500万元上,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户以上的;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期后未能归还达30万元以上;或者导致众多财产遭受损失,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或者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
十一、伪造、变造 金融票证罪(第177条)
(一)该罪的“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或者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5万元上的情形。
(二)该罪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数量大或者次数多,或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