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报出资、抽逃出资罪(159条)
(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占其实际出资额的5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额占其实际资额的20%以上。
(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
②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的。
(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其它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②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③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60条)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数额巨大”,是指发行股票或者债券数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
(二)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债券“后果严重”,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引发众多股民、债权人上访、闹事等不安事端的;
②因欺诈发行股票造成该股票停牌的;
③股民、债权人要求清退而不能及时清退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债券的“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①拒绝监管部门检查或拒不提供有关帐目的;
②拒不说明筹股、筹集资金去向的;
③利用非法募集资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④伪造政府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第165条)
(一)该罪的“数额巨大”,是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利或转嫁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
(二)该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指非法经营同类营业,获得或转嫁损失达50万元以上。
五、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第166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该罪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
六、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67条)
(一)该罪的“重大损失”,是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