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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渝府发[2001]47号 2001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的文物保护工作,切实有效地实施对三峡历史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及迁建区(以下简称库区)内的一切文物保护实施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库区内一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均受国家保护。
  第四条 市文物局主管库区的文物保护工作,负责库区文物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实行任务、经费双包干。
  市移民局负责库区文物保护项目计划的衔接、调整,项目的销号管理以及移民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库区的文物保护工作,为文物保护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库区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辖区内的文物,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打击和防范库区盗掘古遗址、古墓葬、损毁文物、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确保库区的文物安全。
  库区各区县(自治县、市)文物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库区文物保护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库区县级以下地面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六条 库区内地下、水下遗存的一切文物(含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地面遗存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桥梁等均属于国家所有。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等,凡列入库区文物保护规划范围的,经办理移民补偿后,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文物进行盗掘、哄抢、藏匿、变卖、拆除或改建。一切破坏、损毁和走私文物的活动均属于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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