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收益属政府的财政性资金,纳入财政性资金进行管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通过投标或竞买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市)县的特许经营权出让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具体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提供项目的合法资料及对投标、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二)明确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
(四)经营价格的控制和调整,财务审查及需享受的政策性亏损补贴的有关规定;
(五)特许经营权的延长、转让、终止;
(六)在特许经营期内需享受的有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七)政府的监督权力。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标资料的发放、投标标书接收、投标标书评定、中标证书签发等),并将中标结果送政府投资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拍卖方式出让应遵循《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拍卖由市政府授权机构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十四条 招标或拍卖结束后,中标者或买受人应与市政府授权机构签订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凭特许经营权中标证书或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特许经营权出让合同应载明政府批准的具体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违约责任及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