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3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暂行办法
(成府发[2001]131号 2001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合理有效地配置政府垄断、控制的公共资源,为投资者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公用物或政府垄断和控制的资源的经营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设立、出让和转让行为的管理。
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的设立是指政府经规定程序将某种公用物或垄断性资源的经营权确定为特许经营权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投资者)经营的行为。
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投资者)在特许期限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五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成都市事权范围内特许经营权的管理。特许经营权项目的设立、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和出让期限等,都必须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及市政府认定的特殊地区(如双流机场)的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由市政府授权机构负责。
上述区域以外的区(市)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出让、转让的管理。
第六条 纳入特许经营权管理的项目有:出租汽车运营权、加油站和加气站经营权、公交运营线路、建筑垃圾处置场、旅游设施、户外广告设施、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特许经营项目及市政府设立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向社会招标、拍卖等方式实现。特许经营权出让的信息定期由市政府投资信息系统统一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