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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

  第六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
  第六十三条 对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取得的视听资料,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综合判断。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从案件全部证据体系中每一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各证据之间的联系性等方面,依照逻辑法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六、证据认定规则

  第六十六条 证据经庭审质证审查核实后,应当就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第六十七条 凡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人民法院均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定的表示。
  第六十八条 认定证据应当公开进行,并说明证据是否采信的根据和理由。庭审中,能够当即认定的,可以当即认定。不能当即认定的,可以休庭会议后认定。会议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不能当庭认证的,以及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庭审中可以对证据逐一认定,也可以分组认定或者综合认定。
  第七十条 当庭认证时,对于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可以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直接认定;对于其他能够当即认定的证据,应当由合议庭评议后认定。
  第七十一条 对庭审前交换证据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直接予以认定。
  第七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按举证不能处理。
  第六十三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予以采信。
  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予以认可的,可以对反驳证据予以采信。
  第七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虽有异议但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
  第七十六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和充分理由的,不得推翻已认可的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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