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锦州市城市供水超基数累进加价的批复
(辽价函[2001]60号 2001年7月23日)
锦州市物价局:
你市报来的《关于调整自来水超量用水价格的请示》(锦价发[2001]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基数内(每月每户9立方米)价格为每立方米1.30元,超基数3立方米(含3立方米)以内加价1倍,超基数3立方米以上部分加价3倍;工业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2.20元,超过基数30%(含30%)以内加价2倍,超过基数30%以上加价9倍;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1.50元,超过基数30%(含30%)以内加价1倍,超过基数30%以上部分加价9倍;经营服务业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3.70元,超过基数30%(含30%)以内加价1倍,超过基数30%以上部分加价9倍;特种行业用水基数内价格为每立方米10.00元,超过基数30%(含30%)以内加价1倍,超过基数30%以上部分加价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