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新区入伍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由新区负责接收安置。
(五)从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和原郊区入伍的城镇义务兵,以及符合政策规定易地安置到上述地区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市负责接收安置。
江阴市、宜兴市的退役士兵仍分别由江阴市、宜兴市接收安置。
三、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200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调控力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市负责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规定:
1.凡驻我市市区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
2.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除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工作单位已撤销、合并或破产的,由原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接收安置。
3.列入市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安置的对象:入伍前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征集兵;入伍前原属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及其以上者;转业士官;从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入伍后家庭情况发生变化,本人被批准“农转非”的农村征集兵。
4.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继续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为主的指令性分配办法。部省属单位严格按省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其它单位(含合资、独资、民营和私营企业)按市下达的安置计划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分配的安置任务。指令性计划下达后,通过劳动力市场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证退役士兵第一次就业。在双向选择中,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要给予照顾。
5.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执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为进一步拓宽安置渠道,缓解安置难矛盾,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自愿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不含复工复职者)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其工作分配。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3万元,复员士官4万元,转业士官5万元。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优惠政策,可比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如因客观条件限制,当年难以落实下达安置计划的单位,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每人5万元,一次性付清。有偿转移金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