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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电力企业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电力
企业增值税预征率和定额税率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50号 2001年7月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全省电力企业增值税均衡入库,省局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全省电力企业预征率和定额税率做如下调整: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供电企业预征率由1.5%调整为2%;
  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定额税率由30元/千千瓦时调整为25元/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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