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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税收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税控加油机进行初始化,并加强对加油机的跟踪监控。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控。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依法对加油站的有关税收情况进行调查、检查。
  (一)实地核查新开办的加油站购置和原有加油站更换的加油机是否符合规定,相关证照是否齐全。
  (二)核查加油站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税控加油机记录数据与相关资料是否相符。
  (三)核查税控加油机记录数据是否真实。
  (四)核查税控加油机是否完整。
  (五)核查相关抵减(增加)项目是否合法、真实。
  (六)实地核查申请注销加油站的加油机是否停止使用。
  (七)实地核查税控加油机设置的销售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的一致性。

第六章 法律资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并依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销售成品油的,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以及未对加油机进行初始化的,税务机关可根据《征管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拆除税控加油机及铅封,改变加油机量值,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情况,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有违反税法规定,造成加油站销售数据不实,或伪造相关合同、凭证、协议书,虚拟抵减项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按偷税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加油站的上述违法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提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机关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按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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