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投入使用的税控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必须在征得市、县(市)区国税机关同意后,由指定的企业或其代理商维修。维修后的税控加油机,必须经市、县(市)区国税机关税控初始化、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加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税控加油机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三章 税务登记
第九条 新开设的加油站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条 加油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根据情况相应报送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银行开户许可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六)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合同、协议;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第十二条 加油站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 加油站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加油站税务登记其他相关事宜,依照
《征管法》、《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征收
第十五条 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税控装置记录的销售数据,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