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
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56号 2001年7月1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加油站税收监控管理,省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并根据基层的意见,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以宣传贯彻新《税收征管法》为契机,不断探索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巩固我省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工作成果,进一步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进依法治税作出贡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加油站税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成品油市场税收管理漏洞,公平税负,维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增值税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加油站是指所有从事应税成品油销售业务的加油站(点)。本办法所称税控加油机是指符合国家税控要求的各类加油机。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三条 本办法由管理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在我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和从事税控加油机安装和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加油机税控装置管理
第五条 凡设在我省范围内的加油站,必须安装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和“防爆合格证”的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
第六条 税控加油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