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采伐林木,都要依法申请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由省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没有采伐限额的单位和部门,不得进行林木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法律授权核发采伐证的单位,要确定专人发证,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发证单位和人员严格按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对采伐实施监督检查。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认真审核其林木林地权属,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一律不得采伐林木。严禁超计划和无证采伐林木,对不按规定发证,超限额或超计划发证的,要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公路、铁路的护路林,江河干堤的护堤护岸林和城镇林木,以及部队、监狱等非林业系统的林木,是我省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采伐林木时要根据省林业局下达的采伐限额,执行年度采伐计划,并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必须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对征占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补偿手续。低产林改造和清理采伐灾害林木,必须按规定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林木采伐实行审批一支笔制度,对不按规定发证、领导乱批条子造成超限额和超计划采伐的,要依法追究发证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搞好部门配合,加强木材流通环节管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工商、铁路、公路、港口等部门,抓好对木材流通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制度和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制度。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从事木材经营或经营性木材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的原料来源的审核,对重点森工企业,可派驻森林资源监督员进行监督管理。严禁木材经营单位和个人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对新建扩建的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大中型纸浆、人造板等加工企业,省和有关部门在审批时,要报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审核,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未通过资源论证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和建设。
要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木材的行为,堵住违规采伐木材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在流通领域把采伐限额管理的措施落到实处。
四、健全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加强林政执法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