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和执行
“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鄂政发[2001]39号)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文件)精神,现就下达并执行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分项控制,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各地“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的各分项限额,均为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分解下达的采伐限额指标必须落实到限额编制单位,不得突破、截留、挪用和挤占。森林采伐限额不等于森林采伐计划,各地要严格执行年度森林采伐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严禁超木材生产计划生产商品材。
纳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的各市、州、县(区),要坚决停止对天然林的采伐,严禁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采伐利用天然林生产商品材。其他地区要在保护好生态公益林资源的前提下,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内,对商品林的林木采伐适度放活,速生丰产林(含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尤其是非公有人工林的采伐管理,要在核定的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以调动社会造林的积极性。严禁使用人工林采伐限额采伐天然林,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
各地要严格对农民自用材和烧材的管理。农村居民采伐个人所有林木用于培植业的,作为农民自用材管理,不得进入流通领域。提倡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术产品,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以煤代材、以电代柴、改灶节材等措施,切实加强薪炭林建设。
要严格对抚育采伐限额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抚育采伐限额,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要坚决防止“采大留小,采好留坏”降低森林质量的行为,对违反规程和作业设计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
二、执行凭证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