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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按照规定审核把关。各省辖市物价局要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审核企业的生产成本,对多品种生产企业单项品种报价,重点是审核成本中的“期间费用”分摊合理与否;对照《国内药品最高销售费用率和最高销售利润率(%)表》规定,审核企业报价是否超过限定的最高销售费用率和最高销售利润率;对照《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差价额)表》规定,审核企业报价是否超过限定的差别差价率;审核与国内同类药品的价格比价是否合理。
  五、规范行文转报。各省辖市物价局对经审查和审核同意转报的企业药品调定价申请,应该完整附报规定的资料;并正式行文说明重点审核项目的有关情况,反映与市场同类药品比价关系以及同意转报的政策依据和理由。省物价局将根据省辖市物价局的审核意见上报或批复有关药品的价格。
  
  附件三:

安徽省药品价格公示制度


  为规范药品经营者价格行为,提高药品价格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和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六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见的通知》规定,决定在我省对市场药品零售价格实行公示制度。
  一、公示主体。省物价局负责实施企业药品零售价格公示制度。各市物价局负责按省物价局要求配合监督实施。
  二、公示媒体。省物价局指定《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http/wwwa.hpi.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安徽版)》为药品价格公示媒体。
  三、公示相对人。凡在我省境内生产和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的代理企业。
  四、公示范围
  1、凡属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在我省境内生产和销售,不分省内外企业,其零售价格均应进行公示。
  2、政府定价的药品在我省境内生产或销售,其市场实际零售价格要进行价格公示。
  五、公示规定
  1、属于公示范围的药品零售价格,经由省物价局审核后,通过指定媒体向广大消费者、经营者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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