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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药品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企业提出的药品单独定价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药品的名称及适用症;2、药品的主要成份及药理;3、本企业药品与其他企业同种药品(以下简称对照品)之间在生产条件和工艺及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比较资料;4、本企业药品与对照品在有效性、安全性或治疗周期和治疗费用等方面的比较资料;5、上年度及本年度药品产销数量、成本、价格、利润情况,产品成本应包括制造成本、期间费用开支情况;6、申请单独定价的理由、依据和要求核定的价格水平意见。
  上述对照品应该是市场份额较大的其它企业的同种药品;本企业的单独定价药品与对照品在生产条件、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和临床疗效、安全性等方面的比较资料应当真实、可靠、能充分说明两者之间有明显的差异,并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如得到国家药品、卫生部门认可,法定或权威药品医疗技术单位的承认,已在权威的学术会议或刊物上作过介绍或推广等)。
  
  附件二:

审核企业药品调定价申请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药品政府定价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和时效性,按照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和《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4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规范受理企业报价。按照计价格(2000)2144号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权限,对企业药品调定价申请实行首办责任制,由首次受理省或市物价局负责按照国家计委的在关政策规定,对企业的调定价申请及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调定价要求不予受理的申请,首办单位必须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和单位不予办理政策依据和理由,并做好处理意见记录留案备查。
  二、受理前的审查要点。对企业的调定价申请,省、市物价局一要审查调定价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二要审查企业是否如实完整地报告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定价成本(生产、经营、财务等资料);三要审查是否提供了可比药品的市场价格水平。经审查发现资料不齐全的,要求有关企业要尽快补报,由此而耽误审核时限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三、受理后的时限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企业调定价申请,属于国家计委审批的,省、市物价局必须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工作;属于省物价局审批的,各市物价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工作,省物价局必须在25个工作日完成批复和指定媒体公示工作;委托省辖市物价局定价的医院制剂,也应在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核批价格,并在省物价局指定的公示媒体上公示5--7日后生效执行。未经公示的药品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不具法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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