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物价局在收到企业调定价申请时,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详附件二),审核把关后正式行文上报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在收到调定价报告后的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核批。委托市物价局定价的医院制剂,也应在2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核批价格。
各级物价部门要依据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有关规定,加强对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全过程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有效制止恶意价格投标、虚假价格投标等扰乱价格秩序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严格审核政府定价范围内的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格。
三、强化药品价格管
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公示制度。为增加药品价格政策的透明度,按国家计委要求,省物价局《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http/www.ahpi.gov.cn)为药品政府定价的公示媒体,省物价局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和药品价格以及接受省局委托由各市确定的地方医院制剂零售价、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临时零售价等,必须在政策生效前的5--7日通过网络传输到省价格信息中心,通过《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指定媒体公布的药品价格政策和价格水平,与文件有相同的法定效力(具体详见附件三)。市场调节价格药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六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意的通知》(国办发[2001]17号)规定,也要实行价格公示制度。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必须到省物价局办理其自主确定零售价格的公示手续;公示后,价格变动上调的,必须重新办理公示手续(具体详见附件三)。
统一规范药品价格信息发布渠道。为防止政出多门,国家和省确定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及授权各地制定的药品价格,省价格信息中心负责公示的同时,同步制作统一调价通知单,通过《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http/www.ahpi.gov.cn)传输给各市价格信息中心。各市价格信息中心负责从网上下载,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向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放。
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凡在安徽境内销售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经销企业必须向经营企业或单位提供GMP或专利(原研制)有效证明,以方便经营企业和单位实行分类明码标价,属于政府定价的药品要提供国家计委和省物价局批准文件;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要提供经省物价局公示后的统一编号。各医疗机构必须实行用药处方分品种划价,并向消费者免费提供药品价格信息计算机查询服务,没有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以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和监制的明码标价表实行规范明码标价(详见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