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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损害投资环境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失效]

  第六条 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工程项目建设、特许经营权出让和政府采购等事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招标投标或拍卖而未招标拍卖的;
  (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虚假招标、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影响生产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 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擅自扩大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对审批机关已明令取消、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标准收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增加生产经营者负担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向生产经营者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人财物的;
  (二)强制生产经营者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或将应由生产经营者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商业保险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取费用的;
  (三)在公务活动中通过中介组织向生产经营者进行收费的;
  (四)强制生产经营者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和不必要的检查评比的;
  (五)强行向生产经营者拉广告,违反规定强制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等的;
  (六)违反规定在生产经营单位报销各种费用的。
  第十条 对各类资源权属、拆迁安置、劳动争议等纠纷及行政复议不依法受理、裁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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