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要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规划确定的绿线进行绿化管理,绿线内的用地必须逐步建设成为城镇绿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地规划、绿地性质的,须报经《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城市道路改扩建中,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进行配套绿化建设,对原有树木尽可能的予以保留或移植。城市范围内的河岸、山坡、城市主干道等地段是营造城市景观的重要区位,也是居民最适宜的休息活动场所,要作为城市绿化管理的重点地段,加大环境整治力度,加快绿化建设步伐。城市周围的荒山都要纳入城市绿化区域加以建设,扩大绿化面积,改善生态环境。要严格按照《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三)切实保证城市绿化用地。要在继续从严控制城市建设用地的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城市绿化用地。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公共绿地,土地由当地政府采取划拨方式提供。征用农用土地建设公共绿地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必须与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征用、同步建设。在城市规划区周围,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绿化隔离林带,其用地涉及的耕地,可以视作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作为减少耕地进行考核。鼓励和支持农民调整农业结构,建设苗圃、公园、经济林和生态林等,加快城郊绿化,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四)加大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投入。城市绿化是重要的公益事业,也是重要的基础设施,城市绿化建设资金要坚持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方针。各级政府要把绿化建设项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和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增加管理维护资金,保证绿化工作的需要。城市的各项建设都应按规定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绿地。同时,要拓宽资金渠道,以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化配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绿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