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
(内计价字[2001]983号 2001年7月11日)
各盟市物价局,全区各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启动和开展全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根据自治区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要求,并按照2000年6月21日召开的全区药品价格监测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现将全区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确定全区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各盟市推荐,并经自治区计委研究确认,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等20家从事药品批发、零售的药品经营单位,为全区首批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见附件)。由这20家将本单位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利用下发的药品价格调查软件,直接上报自治区价格信息中心指定的电子邮箱。
二、监测品种和报送时间。药品价格监测品种原则上是各药品价格监测单位经营的全部药品品种,但考虑到这项工作刚起步,且各定点监测单位经营品种有较大差异,填报数据工作量较大的实际情况,各监测单位重点监测上报的药品品种目前暂定为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2001年各监测单位上报数据的时间暂定为每两个月上报一次,首次上报时间为2001年7月15日以前,以后每隔一个月上报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在现行监测指标中增加“销售数量”一项,该数量是指上报资料间隔期间监测单位销售该品种的累计数量。增加“销售数量”指标后,相应对调查上报软件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软件将随本通知下发至各监测单位。以后填报监测数据以本软件为准。
三、完善监测数据报送方式。药品价格监测是国家和自治区价格管理部门下达的一项长期工作任务,需要填报许多数据,工作量较大,要把这项工作搞好,必须应用计算和网络传输技术。因此,各监测单位一定要运用微机填报监测数据,并通过互联网传输上报。各监测单位要为具体承担监测任务的部门配备微机,并接入互联网,为监测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保证监测任务的完成。
四、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努力做好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加强对药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药品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监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药品价格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价格监测规定》的有关要求,为各级价格部门药品价格管理提供药品价格监测数据,是各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各药品价格监测单位应按照价格部门的要求,指定有关部门,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配置微机和网络传输等办公设备和条件,及时、全面、准确地提供监测数据;各盟市价格部门要切实负起本地区药品价格监测的数据催报工作,以及对定点监测单位价格数据的抽查工作。对不如实或不按时报送价格监测数据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自治区价格信息部门要采取措施,为药品价格监测系统正常运转提供技术保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和上报药品价格监测数据。各地区、各单位在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计委有关部门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