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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南省分行等部门关于开展粮食清资核贷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对清资核贷工作的要求
  (一)要加强对清资核贷工作的领导。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要把清资核贷作为当前阶段性的主要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搞好动员,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抓出成效。为了加强对我省清资核贷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省农发行、粮食局、中储粮郑州分公司联合设立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农发行,负责具体组织指导工作。各市、县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市、县农发行主要负责查清贷款的实际占用形态,大力清收企业挤占挪用和不合理资金占用的贷款;粮食企业主要查清资产负债及资金的占用形态,清收不合理资金占用,积极归还贷款;中储粮郑州分公司主要查清中央储备粮的数量、成本及占用贷款的实际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协调、检查、督促工作。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政府的重视与支持,保证将每项工作、每个环节落到实处。
  (二)突出清资核贷工作重点,全力开展清收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决定以县(市)为单位,由当地农发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所属单位共同组织清资核贷工作小组,对当地的粮食企业逐一进行清查。要抓住主要问题,制定出具体的清资核贷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要定期向全省清资核贷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告清收进度。对挤占挪用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要向全省清资核贷工作协调办公室专题报告。对于清收不力的,上级清资核贷工作协调办公室将组织专人复查。对清收不回来的不合理占用资金,要提出明确的消化处理意见。
  (三)严肃清资核贷工作纪律,如实反映清收成果,严禁弄虚作假。清资核贷工作结束后,全省清资核贷工作协调办公室将对清收工作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于因违规造成的挤占挪用资金和亏损挂账,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共收回贷款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清收回来的,将移交监察部门,对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在清资核贷工作中发现有重大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教训,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地要针对清资核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粮食企业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财务制度,进一步加强统计、会计和库存管理,粮食销售出库后必须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规范会计核算。农发行各市、县分支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信贷管理操作规程,履行监管职责,并在清查核实企业库存粮食占用资金及其贷款的基础上,锁定库存、严格监管,严禁企业虚购虚销粮食,套取国家粮食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若再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将严肃查处。要切实搞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国家粮食和信贷资金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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