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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
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45号 2001年7月13日)


市南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化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4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2001年底前,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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