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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四)负责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机构、采供血机构及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其他各类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宣传教育及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有关的科学研究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团体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活动的协调联络任务,组织交流疫情和防治信息,提供技术服务。
  (六)发挥中医药优势特色,开展中医药防治艾滋病、性病的研究。
  六、省公安厅
  (一)依法打击、取缔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支持配合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法规,参与和保障有关调研工作及防治措施实施。
  (三)负责收容所、看守所和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检查与治疗。
  (四)承担对被收容教育的卖淫嫖娼及被强制戒毒(含自愿戒毒)人员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协助卫生部门对上述人员进行艾滋病、性病的监测和调查。
  (五)参与对流动人口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七、省司法厅
  (一)会同卫生部门执行有关艾滋病、性病管理规范,参与有关调研及防治措施的实施。
  (二)负责监狱、劳教场所、强制戒毒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承担对在押罪犯、劳教人员、强制戒毒人员进行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省卫生厅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有关法规的宣传计划,承担有关法规的宣传普及任务。
  (四)协助配合卫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艾滋病、性病的检查和疫情监测。
  八、省教育厅
  (一)负责在全省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开展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并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中等学校、普通中学健康教育计划。
  (二)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外籍教职员工艾滋病监测和出国留学人员的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负责研究、制定有关青少年学生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就学的政策问题。
  九、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
  (一)将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宣传工作纳入各自工作计划,宣传艾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预防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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