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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
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的通知
(赣府字[2001]57号 2001年7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


  根据国家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的方针、政策和《江西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的要求,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的职责设定,结合我省情况,确定我省各有关厅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如下:
  一、省委宣传部
  参与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宣传教育的原则和部署,协调有关新闻报道工作。
  二、省计委
  (一)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科研、管理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资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会同省科技厅、省卫生厅重点支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
  三、省科技厅
  (一)选择艾滋病、性病科研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
  (二)协同省卫生厅、省计委、省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制定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
  (三)配合卫生部门对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科普宣传和有关的技术服务。
  四、省财政厅
  (一)根据艾滋病疫情控制需要,负责安排应由省财政承担的艾滋病防治经费,各级财政负责本级防治经费的安排,并和有关部门一起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效果评估工作。
  (二)参与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
  五、省卫生厅
  (一)会同省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
  (二)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有关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三)负责艾滋病、性病疫情的监测与管理,制定有关技术标准。组织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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