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移动电话选号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鄂价房服函字[2001]74号 2001年7月16日)
咸宁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移动电话选号费有关问题的请示》(咸价经字[2001]15号)悉。移动电话选号费的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邮电管理局在一九九一年下发的《关于制定我省公众移动通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邮局发[1991]328号)已经明确:“由各局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结合本地情况自定,但最高不得超过800元”;一九九八年邮电部颁发的《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有关移动通信资费表中也再次明确“选用特殊电话号码由相关局自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各局在800元以内制定的移动电话选号费标准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