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通过查询逾期未申报清册,及时将未申报户按片分解到管理员,由管理员在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的配合下进行催报催缴,并下达相应的法律文书。对催报催缴逾期不改正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征管程序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二条 对新开业户需领购地税普通发票的,必须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前提下,由经营户申请,管理员根据其经营范围和规模审核应供票的发票种类、月最高供票限量、供票方式,经分局(所)审定并签章,到办税服务厅办理领购发票手续。
经营户再次领购发票的,由管理员审核该户税款缴纳情况,并在《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办税服务厅收到经审核签字的《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后,查询该户上月税款是否按期足额缴纳,对缴纳税款的方可供票,并将供票信息录入计算机,否则,应告知经营户上门逐份开具发票。
零散户开具门票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经营户一律持《纳税记录卡》申报纳税,并有权索取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专业市场税收征管资料。征管资料主要包括:1、工商登记底册;2、税务登记表、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税种鉴定表、定期定额户月(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等;3、专业市场税收征收台帐、临时经营户税源登记台账、协税征收清册;4、专业市场税收征收月报表;5、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核定)表;6、专业市场税收违法案件检查记录;7、税收票证领、用、存登记台账和报表。
第十五条 专业市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优化为纳税人服务。要在专业市场内显著位置建立公告栏,将核定税款、征收税款、处罚结果按月公开,接受纳税户的监督;将地税机关的征税程序、核定标准、工作程序、服务监督、处罚依据公开;要定期(一般一个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纳税户代表座谈会,沟通税收管理信息、宣传税收政策。
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十六条 为便于专业市场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不同的市场管理对象,采取以下不同的征收方式:(一)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固定摊位,并且账证齐全、核算真实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二)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固定摊位或摆摊设点,但账证不健全、核算不真实或尚未建账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征收。(三)在专业市场内部和周围地区从事临时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委托代征,即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税款,可委托工商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按月或按日(次)征收,税务部门指派专人负责协税工作的管理。如建立委托代征关系确有困难的,其税款应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