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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没有固定门点或摊点的个体工商户一律办理《税务登记卡》和《纳税记录卡》,实行“两卡”管理;临时到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登记造册,建立动态税源台账。
  第八条 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的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具备设帐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同意。
  第九条 专业市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款核定,分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执行。
    对当期新开业或变更的个体工商户首次核定税款的,在下达《定额核定税款通知书》时,要一并发放《纳税记录卡》。在《纳税记录卡》上打印纳税人基本情况和税费基金核定情况,同时告之纳税人每次申报纳税时应携带《纳税记录卡》。
  第十条 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一)账证齐全、核算真实,经确认为查账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
  (二)对已办理税务登记(含办理登记卡)被确认为定期定额征收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必须持《纳税记录卡》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就近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在银行申报纳税时,银行根据纳税户自报的微机代码或姓名,通过计算机查出该户本月核定的应征税款,打印出《经营户纳税申报表》,让其签字或盖章,同时收取税款并在《纳税记录卡》中的“税费基金交纳记录栏”内打印出当期已纳的税费基金。
  (三)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内容办理纳税申报的,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由办税服务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是实行定期定额管理并在指定的银行营业网点申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银行根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再按程序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免罚的,应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签发《不予处罚决定书》,银行只收税不罚款。
  (四)对未登记的固定经营户,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下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限期缴纳。固定经营户应主动到办税服务厅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申报纳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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