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
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164号 2001年7月1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并提经全省地税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地税局。
安徽省专业市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市场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专业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业市场是指从事某一种(类)或以某一种(类)商品为主,进行专业交易具有规范化管理的场所,包括农副产品、工业消费品、工业生产资料、农业生产资料等专业市场。
第三条 凡在安徽省境内各种专业市场的地方税税收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对本辖区内的专业市场的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做到依法征管、公平税负、手续简化、税务公开、文明办税。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五条 在专业市场内有固定门点、固定摊位或摆摊设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取得应税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临时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为专业市场纳税人。
第六条 专业市场的纳税人“户籍”管理一律由专业市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专业市场内的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复业、非正常户以及注销登记,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