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泉州市安平开发区综合分类电价的补充通知
(闽价[2001]商字267号 2001年7月17日)
泉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安平开发区售电价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泉价[2001]4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安平开发区在我局《关于调整泉州市各县(市)综合分类电价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19号)附表八中各类用电价格的基础上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分/千瓦时;商业用电1.5分/千瓦时;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0.8分/千瓦时。调整后的安平电力有限公司综合分类电价详见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