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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三、加强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进民族团结
  (十四)广泛深入开展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级党校、干部学校等要把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作为必修课程,不断增强广大党员、干部做好民族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提高其执行党的民族政策的水平。各大中小学要开设民族知识课,使学生从小就开始树立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思想。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加大对增强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讲民族团结、人人自觉维护民族团结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五)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方针,坚持法律面前各民族公民一律平等的原则,正确区分和妥善处理民族地区和涉及民族事务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把各族群众紧紧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防范、孤立和依法打击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的不法分子及其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重点、难点地区的工作,把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内部,处理在萌芽状态。加强民族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确保社会稳定。宣传、新闻、出版等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严防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注重发挥爱国进步宗教团体和人士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高度警惕、坚决抵制和依法打击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以及“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的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
  四、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民族工作水平
  (十六)加强领导,协调解决好民族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和各县(市)区党委要建立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健全领导小组工作制度,适时组织调查研究,协调处理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级党委、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民族工作,各地区、各系统要根据“十五”计划特别是在实施参与西部大开发计划时,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放在突出的地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促进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不断完善,认真总结和推广民族地区在加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以及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等方面的新经验、新思路。市和县(市)区每届政府要坚持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的制度。各级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有关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都要高度重视民族工作,积极主动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出主意、想办法、办实事。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各自的职能和特点,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发挥好应有的作用。从我市民族工作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出发,加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建设。各级政府对民族工作部门的经费要予以足够重视,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解决,以确保其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民族事务。各级党委统战部门和政府民族工作部门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转变职能,想大事、抓大事、办实事,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落实到民族工作中去,全心全意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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