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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

  (十一)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千方百计增加投入。在市财政和有关县(市)区财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要充分考虑自治县、民族乡的特殊因素,体现对民族地区优先和照顾的原则,在确保“吃饭”的基础上,保证自治县和民族乡政府能够向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发展乡镇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促进乡镇企业快速健康发展。增加民族专项经费,市级民族机动金的增长幅度要随民族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从2001年起,各县(市)区都要恢复设立民族机动金,自治县每年预算安排不少于30-50万元,其他县(市)区不少于20-30万元,并随民族事业发展需要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有所增加。金融机构应积极支持、指导、配合和监督有关部门用好财政贴息政策,落实好专项扶持贷款,专项贷款和扶贫贷款指标对民族地区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的项目要优先扶持。
  二、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十二)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市级国家机关及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央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自治县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地方的《自治条例》,充分行使自治权利。各级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要充分听取自治县、民族乡和民族、统战工作部门的意见。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定期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大、政协要加强对执行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和民族政策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制订或完善我市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十三)进一步做好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大力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和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注重增加数量,提高素质,优化结构;尤其要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和非党少数民族干部以及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的干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把此项工作列入党建和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做到有计划、有落实。各地在招干、公务员招考时,要注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破格选拔当地少数民族。民族自治地方要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各类专业人才到本地区工作的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高层次人才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建功立业。“十五”期间,实现全市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干部比例高于少数民族人口与该自治地方总人口的比例;每年从民族自治地方选拔一定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到市级机关挂职锻炼。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按规定配备少数民族干部;市级党政机关的有关部门也应选配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积极协助组织、人事等部门,做好培养、选拔、交流、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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